通过婚检,可以得到如下这样信息:
1、不应结婚的对象:
(1)严重的遗传病患者和先天畸形 ,如精神分裂症 、先天性痴呆、进行性肌营养不良 、肌强直等病,且不说他生活不能自理、影响婚后生活 ,更严重的是能够把疾病传给后代,遗患无穷。
(2)患有无法矫正的生殖器官 畸形,不能进行正常性生活者。
2、不宜结婚的对象:男女双方的近亲中都有人患同一种遗传病,这主要指隐性遗传 病和某些多基因遗传 病,如先天性聋哑、全身性白化症、精神分裂 症、克汀病等。因为尽管他或她本人并无病态,但却可能都是某一遗传病致病基因 的携带者,结婚所生子女出现病态的可能性极大,但如果他们分别与正常人结婚,则会大大降低下一代的发病率。如果坚持非结婚不可,最好不要生育。
3、暂缓结婚的对象:
(1)可以矫正的生殖器官畸形待手术后再结婚。
为什么要婚前检查啊
婚前体检 主要目的是要查是否有遗传病 身体健康问题 会影响下一代的,还有看女方是否怀孕 查出怀孕是要罚款的 至于打过几次胎那个就不重要了 这是隐私问题
,检查的出的。婚前检查是为了双方有个好的身体才结婚的
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
法规分类 > 法律法规 > 中央法规 > 部委规章及文件 > 国务院组成部门 【法规名称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【颁布部门】民政部办公厅 【法规文号】〔1987〕民办字第32号 【颁布日期】1987-02-24 【实施日期】1987-02-24 【是否有效】 有效 【效力级别】规范性文件 【批准部门】 【批准日期】 【失效日期】 【全文】 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批复 〔1987〕民办字第32号
辽宁省民政厅:
你厅(87)辽民民字2号《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请示》收悉。在卫生部、民政部(86)卫妇字第14号《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》中,对婚前健康检查的目的已作了明确规定。《通知》指出:“《婚姻登记办法》规定,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者禁止结婚。结婚当事人在结婚登记前进行健康检查,目的是诊断当事人是否患有禁止结婚的疾病。”确定开展婚前健康检查的地方,当事人进行婚前体检,是结婚登记的一项法定程序。这与婚姻保健不同,后者不是结婚登记的法定程序,应由群众“自觉自愿地进行”。
附:
辽宁省民政厅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请示
([87]辽民民字2号)
民政部:
卫生部、民政部(86)卫妇字第14号《关于婚前健康检查问题的通知》下发后,在贯彻执行中的一个突出问题是:在进行婚前健康检查的同时,要进行婚姻保健检查。我们认为:这样做不符合《婚姻登记办法》和两部去年第14号通知精神,两者不应混淆、等同对待。否则将会导致群众不满,重现一九八五年以前婚前健康检查中的种种矛盾。究竟如何对待,希望民政部与卫生部研究明确。我们意见:(一)婚前健康检查,只能限定在是否患麻风病或性病未经治愈禁止结婚的项目上,不能增加检查内容。(二)婚姻保健工作要在群众自愿的基础上进行,不要在婚前健康检查的同时进行,并不得作为结婚登记的必备手续。
以上意见是否妥当,请批示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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